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产业园区配套用地,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可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闲置存量房屋应为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土地且建设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应满足结构、消防及环保安全要求,未纳入政府土地征收或储备计划。存量土地应权属清晰合法,宗地及地上附着物无查封、抵押、拆迁安置等情况。权属企业提供的材料应包含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及基本情况(含地块坐落位置、控规用途、登记用途、规划指标、地上附属物现状等内容)、项目概念方案等。
海口住建局温馨提示:有意向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可通过拨打热线电话、发送电子邮件、递交正式书面材料等方式向海口市住建局申报项目意向,包括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材料、项目建设方案等相关资料,并注明相关联系人姓名、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898-66769182;电子邮箱:hkzjjzbk@163.com。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pg电子官网的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