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7月18日消息(记者陈捷)7月18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首付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减轻购买住房家庭支付购房首付款压力。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7月18日至7月27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支持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方式支付购房首付款。对购房人已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上述付款方式,并已足额支付自筹资金部分购房首付款的,开发商应予以签订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征求意见稿》明确,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支持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对已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按上款的规定约定付款方式,且购房人已足额支付自筹资金部分购房首付款的,应予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征求意见稿》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要求购房人及其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签订合同并办理备案后,可向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购房人购房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将从购房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中提取约定的购房首付款,并代付给开发商。
《征求意见稿》要求,购房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又注销合同备案的,应于注销合同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公积金局申请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公积金局通知开发商于5个工作日内原渠道退回购房人及其配偶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对注销合同备案且不按要求退回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和开发商,公积金局将按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进行评级管理,并将其失信行为推送至“诚信海南”信用一体化平台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广大缴存职工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相关建议、意见可通过信函或邮件方式反馈,并请标注“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字样。
电子邮件:gjc_hngjj@hainan.gov.cn
信函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世纪大道16号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归集管理处106室。
联系人:彭雅娜,联系电话:0898-6651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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